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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消費者訴中國移動流量清零案二審敗訴
  在一審敗訴後,長沙消費者訴中國移動流量清零案二審近日宣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一審判決在認定方面存在不當之處,但認定長沙移動沒有構成侵權,維持原判。
  2013年6月,長沙律師劉明在長沙移動營業廳辦理了一個“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機流量套餐。7月結束後,還剩92M流量沒用完,進入8月後這些沒用完的流量全部被清零。劉明認為移動公司這一做法不公平,侵犯了其財產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於2013年8月初在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移動返還或補償已被清零的流量,並停止未來的清零行為。引起社會關註。
  2014年2月,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流量並非“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並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結合中國移動告知的各類信息,原告“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間條件的,否則不可能提供優惠。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為原告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並未受到侵犯。
  在今年6月的二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流量是不是物、套餐是否有期限、流量能否清零”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庭審辯論。相比一審關於流量並非“物”的認定,二審判決認為移動流量具有“物”的特征,用戶在付費獲得使用權後,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或合同約定,電信運營商擅自進行清除,將構成侵權。
  不過,長沙市中院二審認為,長沙移動的相關宣傳資料顯示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所選擇的套餐是包月套餐,一旦期限屆滿,權益就不復存在。同時,包月套餐是運營商為消費者提供的一種優惠方式,已成為湖南通信行業的普遍認知與交易習慣。雖然已出現流量月底不清零現象,但該現象並未成為交易慣例。因此,長沙移動沒有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針對二審結果,原告劉明認為,原被告雙方從未約定流量必須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而且,原告已多次主張,即使存在按月繳費,但與流量必須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並無關聯關係。鑒於此,將依法申請再審申訴。
(原標題:手機流量被清零 長沙消費者訴移動侵權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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